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石港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舒某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舒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刑初字第00079号自诉人江某,女。委托代理人刘明霞,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舒某,男。自诉人江某以被告人舒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江某因证据不足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江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江某撤诉。审判长  朱晓冬审判员  付 芬审判员  陶玲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