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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祁门县源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祁门县祁商源木竹加工厂、潘桂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门县源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祁门县祁商源木竹加工厂,潘桂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祁门县源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欣荣,祁门县源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祁门县祁商源木竹加工厂。法定代表人潘桂辉,厂长。被执行人潘桂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门县源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门县祁商源木竹加工厂、潘桂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潘桂辉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祁门县源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2014)祁民二初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培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汪美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