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某甲诉杨某乙、杨某丙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625号原告杨某甲,男,农民。被告杨某乙,男,农民。被告杨某丙,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杨某丙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高志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红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