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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某甲诉杨某乙、杨某丙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625号原告杨某甲,男,农民。被告杨某乙,男,农民。被告杨某丙,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杨某丙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高志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红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