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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邓军超与被告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军超,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681号原告邓军超,男,1982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平定县。被告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兴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建宏,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军超与被告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军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7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鸿寿代理审判员  武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丽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旭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