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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初字第05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弓守礼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经贸导刊杂志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守礼,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经贸导刊杂志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5445号原告弓守礼,男,1950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经贸导刊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3层。法定代表人王元生,社长。委托代理人安建军,男,1962年8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严长春,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原告弓守礼与被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经贸导刊杂志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爱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弓守礼,被告委托代理人安建军、严长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的专利获批后,2013年5月被告人员联系我,要将我的专利入编“重点产业专业汇编”,并将该汇编发刊至政府重点部门,且直接推荐给相关企业。在被告人员的一再说服下,于2013年5月10日我在一张“重点产业专利汇编”入编回执表签了字并交付给被告2000元。2013年10月,我收到一个网名为孙大圣的给我寄来的两本汇编,并告知我汇编是非法出版物。看到汇编后发现此汇编没有刊号,内容也根本不是什么重点产业,完全就是给钱就登的汇编。后我向东城文委执法队核实,汇编就是非法刊物。事实证明,原告与被告所签的“重点产业专利汇编”入编回执表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被告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2000元,并赔偿原告因写材料需要而购买的扫描仪费用390元、打印机费用254元。被告辩称,因为汇编没有刊号,后被告与原告协商变更了协议内容,在《中国经贸导刊》杂志上刊登原告的专利信息,现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2013年5月10日,原、被告填写一张《重点产业专利技术》入编回执表,约定被告将原告的专利名称为“汽车主动防撞缓冲装置和主动防撞系统”入编《重点产业专利技术汇编》,原告支付被告2000元。双方达成协议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00元,被告在其编印的《重点产业专利技术汇编》中刊登了原告的专利信息。2013年7月3日,被告因未经批准取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而编印的《重点产业专利技术汇编》,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委员会进行了罚款处罚。2013年8月,原、被告又填写一张《重点产业专利技术巡礼》入编回执表,约定被告将原告的专利名称为“汽车主动防撞缓冲装置和主动防撞系统”入编《重点产业专利技术巡礼》,并约定之前于2013年5月10日签订的入选汇编的回执表自动失效,一切以本回执表为准。双方达成协议后,被告在具有刊号的《中国经贸导刊》有关“重点产业专利技术巡礼”栏目中刊登了原告的专利信息。上述事实,有《重点产业专利技术》入编回执表、发票、《重点产业专利技术汇编》、行政处罚决定书、《重点产业专利技术巡礼》入编回执表、《中国经贸导刊》2014.01上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5月10日填写《重点产业专利技术》入编回执表后,被告在其编印的《重点产业专利技术汇编》中刊登了原告的专利信息,但因被告编印的《重点产业专利技术汇编》被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委员会进行了罚款处罚,原、被告双方又重新填写《重点产业专利技术巡礼》入编回执表,约定被告将原告的专利名称为“汽车主动防撞缓冲装置和主动防撞系统”入编《重点产业专利技术巡礼》,并约定之前于2013年5月10日签订的入选汇编的回执表自动失效,一切以本回执表为准。该回执表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重新达成协议后,被告在具有刊号的《中国经贸导刊》关于“重点产业专利技术巡礼”栏目中刊登了原告的专利信息,被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00元并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弓守礼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弓守礼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爱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万红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