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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胡顺涛、赖菁曦与重庆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北城置业有限公司,胡顺涛,赖菁曦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曹兴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玺玉,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顺涛。委托代理人:刘忠敏,重庆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菁曦。委托代理人:刘忠敏,重庆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顺涛、赖菁曦与重庆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5076号民事判决,重庆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北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北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重庆北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孟琼代理审判员  陈娅梅代理审判员  罗太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睿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