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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某、李某、李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民,李志容,李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66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永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曾因犯赌博罪于2009年10月10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4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被告人李志容,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河南省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1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永民、李志容、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温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永民、李志容、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被告人赵永民、李志容、李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街东路10号一麻将档,以打“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水牟利。其中,被告人赵永民是赌场老板,被告人李某负责派牌和“抽水”工作,被告人李志容负责“放数”。2014年11月25日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赵永民、李志容、李某及参赌人员共26人,起获赌款27500元、赌具扑克牌1副、借款单据2张。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永民、李志容、李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赵永民、李志容是累犯;被告人赵永民、李志容、李某当庭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对被告人赵永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以下、对被告人李志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均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永民、李志容、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永民、李志容、李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2009)驻刑二初字第051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信阳监狱出具的证明;(2009)花刑初字第683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廖某、谢某甲、谢某乙、周某乙、陈某、夏某的证言;证人廖某对被告人赵永民、李志容的辨认笔录及对案发地点、涉案赌具的照片签认;证人谢某甲对被告人赵永民、李某的辨认笔录及对案发地点、涉案赌具的照片签认;证人周某乙对被告人赵永民、李志容、李某的辨认笔录及对案发地点、涉案赌具的照片签认;证人谢某乙对赵永民、李志容的辨认笔录及对案发地点、涉案赌具的照片签认;证人陈某对被告人赵永民、李某、李志容的辨认笔录;证人夏某对被告人李志容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永民、李志容、李某的供述及对作案地点、涉案赌具的照片指认;被告人李某对被告人赵永民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李志容对被告人李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永民、李志容、李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永民、李志容、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扰乱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永民、李志容、李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永民、李志容、李某开设赌场的行为,依法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有:1.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志容、李某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赵永民、李志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3.被告人赵永民、李志容、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地位、作用、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永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李志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赌资27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由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卫英人民陪审员  刘静敏人民陪审员  张 善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陶志敏曾敬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