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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执异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田玉东与孟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玉东,孟泉,唐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异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田玉东。被执行人孟泉。第三人唐燕。本院在执行田玉东与孟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孟泉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3)泗民初字第054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田玉东与被执行人孟泉的民间借贷,发生在唐燕与孟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申请人田玉东申请追加唐燕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唐燕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唐燕应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孟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田玉东款142991元及利息、诉讼、执行费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胡继忠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代理审判员  徐 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薇薇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