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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39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焦晓省,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悦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