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武玉莲诉闫政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玉莲,闫政全,张建生,冯义伟,保德县兴运汽贸有限公司,狄俊良,周培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民初字第81-1号原告武玉莲。委托代理人武文辉,保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闫政全。被告张建生。被告冯义伟。被告保德县兴运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政全,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狄俊良。第三人周培锦。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玉莲诉被告闫政全、张建生、冯义伟、保德县兴运汽贸有限公司、第三人狄俊良、周培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武玉莲负担。审判长 ��崔继军审判员 高 崇审判员 郝 志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白 立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