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执恢字第0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XX与被执行人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恢字第00009-2号申请执行人马XX,男,汉族,1964年10月11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刘XX,男,1969年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XX与被执行人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4768号民事调解书、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榆中法执指字第00381号指定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刘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XX当即履行:一、向申请执行人马XX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18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四倍计算);二、案件受理费2750元,执行费29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XX在神木县高家堡镇玄柳塔村尚未补发的征地补偿款。申请执行人马XX陈述被执行人的下落不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执行费在再次执行时收取。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在终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可随时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4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刘向荣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师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