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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印清云与黄二林、唐德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清云,黄二林,唐德水,凤阳县金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07号原告:印清云,农民。委托代理人:薛玉元,教师。委托代理人:王庆松,教师。被告:黄二林,驾驶员。委托代理人:黄峻峰,凤阳县交通局职工。被告:唐德水,驾驶员。被告:凤阳县金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总铺镇街道。法定代表人:张成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路99号。负责人:曾庆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大明,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印清云诉被告黄二林、唐德水、凤阳县金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印清云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凤阳县金鹰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印清云申请撤回对凤阳县金鹰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印清云撤回对被告凤阳县金鹰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欧雅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孙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