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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德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德喜,安文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859号原告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工业集聚区大全庄。法定代表人马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锋,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南路179号院。法定代表人宋俊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景镐举,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告郭德喜,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安文彬,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德喜、安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10元,减半收取48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亚楠审 判 员  刘 林人民陪审员  邵 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肖瑞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