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贾维花与黄红光、黄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维花,黄红光,黄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237号原告贾维花。被告黄红光。被告黄建红。原告贾维花与被告黄红光、黄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维花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黄红光分别于2013年2月7日、2013年2月8日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7万元,对此有被告黄红光签名的借条为证,约定利息为1.5分。后该借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其中40000元自2013年2月8日起计算,其中30000元自2013年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1、2013年2月7日借条及2013年2月8日借条各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2、两被告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各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黄红光、黄建红均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贾维花与被告黄红光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黄红光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有其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凭。在原告催要后,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其拖欠不还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则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黄红光、黄建红归还原告贾维花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约定月利率1.5%计算,其中40000元本金自2013年2月8日起计算,其中30000元本金自2013年2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83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汇款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张孟有代理审判员 杨利智人民陪审员 张航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郑威珊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