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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3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唐晓东与易昌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晓东,易昌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332号原告:唐晓东,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易昌银,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晓东与被告易昌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晓东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易昌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晓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晓东撤回对被告易昌银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唐晓东负担。审判员  唐秀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胡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