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3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唐晓东与易昌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晓东,易昌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332号原告:唐晓东,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易昌银,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晓东与被告易昌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晓东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易昌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晓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晓东撤回对被告易昌银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唐晓东负担。审判员 唐秀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胡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