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袁爱菊、张麦文与张贵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爱菊,张麦文,张贵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袁爱菊,女,1974年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张麦文,女,1967年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张贵有,男,196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邢台县西黄村镇龙尾尖村184号,身份证号130521196410044037。本院在执行袁爱菊、张麦文与张贵有为欠款一案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4)邢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银书审判员 霍秀青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翟艳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