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邢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袁爱菊、张麦文与张贵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爱菊,张麦文,张贵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袁爱菊,女,1974年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张麦文,女,1967年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张贵有,男,196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邢台县西黄村镇龙尾尖村184号,身份证号130521196410044037。本院在执行袁爱菊、张麦文与张贵有为欠款一案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4)邢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银书审判员  霍秀青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翟艳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