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周口汇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宏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口汇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秀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国军,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宏岩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红旗,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姜耀升,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周口汇林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宏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周民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周口汇林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肖贺伟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豆中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