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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爱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祥敏与李慧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敏,李慧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爱商初字第163号原告王祥敏,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黑河市运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刘明纯,女,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慧聪,女,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职员。原告王祥敏与被告李慧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明纯与被告李慧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7日,被告丈夫张学武以家里经营水果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8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并出具欠条。期满后,原告向张学武催要欠款,张学武要求展期2个月还款,原告考虑到被告家庭困难,所以同意展期。结果借款期间张学武意外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提供2014年12月27日借款人张学武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2014年12月27日,张学武向原告借款8万元,约定利息每月2400元,借款期限2015年3月26日。被告质证,无异议。被告辩称,与张学武系夫妻关系,张学武借款的事情被告不知道,但借条上确实是张学武的笔迹,被告同意偿还原告8万元借款。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证据。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7日,被告丈夫张学武向原告借款8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3%,并出具欠条。后双方又约定展期至2015年5月26日。利息已支付至2015年3月26日。张学武于2015年5月15日死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被告当庭表示同意偿还。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被告的陈述,有张学武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证实,并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丈夫张学武向原告借款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当庭表示同意偿还,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慧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祥敏借款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唐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