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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戴颖与重庆市璧山区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441号原告戴颖,女,汉族,生于1982年6月14日,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谢传蓉,女,汉族,生于1960年12月5日,住重庆市璧山县。系原告姨妈。被告重庆市璧山县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镇中山南路179号。组织机构代码:45070085-6。法定代表人左开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狄亚娜,系公司员工。原告戴颖与被告重庆市璧山县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恒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颖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璧山县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颖撤销对被告重庆市璧山县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颖负担。审判员 徐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彭琪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