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汉民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杨××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2331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XX顺,天津典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系原告女儿),一般代理。被告高××。原告杨××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苗卫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委托代理人XX顺、王××,被告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4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在27年的共同生活中,原告始终处于受欺侮、受压迫的地位,婚后被告一人控制家中的共同收入,原告虽有工资收入但却无权支配,原告通过做保姆、打零工赚取日常的零用钱,并用这些收入作为家庭的日常支出、交纳相关费用。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将共同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留在家中的现金也要锁在抽屉里。今年5月份被告怀疑原告拿走了被告锁在抽屉里的现金将原告轰出家门,致使原告露宿街头。2015年春节被告让原告购物但是不给原告钱,还辱骂原告并用玻璃杯砸原告。被告向原告的亲属告状编造原告的不是,原告的亲属听信被告的话责备原告,让原告受到不应有的责备,令原告十分伤心。被告还曾向亲属展示家中的财产情况。综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现住房一套价值33万元、共同存款25万元平均分割;3.共同财产家具、家用电器和暖气装置,其中彩电和冰箱归原告所有,其他归被告所有;4.离婚后原告行李、随身衣物自行带走;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诉讼的主体资格及双方登记结婚的法律事实;2.天津市房地产登记簿查询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惠阳里×号楼×××号房屋系婚后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依原告申请调取的证据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一份,证明共同存款情况。被告高××辩称,原告诉状上陈述的内容不是事实,被告没有想到原告会起诉离婚,离婚的事被告没有想过,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交本人工资存折明细一份,证明被告工资收入及工资余额。经审理查明,1989年4月1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再婚时原告有两女,被告有一子一女,现均已独立生活。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经济问题、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有所冷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原告以诉称事由为由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就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提交的书证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但双方登记结婚多年,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虽因经济问题、生活琐事,夫妻之间有些争吵,尚不属于感情破裂法定事实。原告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共同创建幸福和美的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与被告高××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交纳本院1051元),由原告负担,按规定退还原告9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由上诉人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苗卫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珊珊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