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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银执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立斌申请依永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斌,依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银执字第00610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斌。被执行人:依永强。本院在执行(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18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王立斌与被执行人依永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依永强现下落不明,需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186号民事调解书的此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刘 军审判员 :宋世光审判员 : 王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时庆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