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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芮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508号原告芮某某。被告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芮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芮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芮某某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某某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芮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亚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罗春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