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尹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刑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外号“小明”,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广丰区看守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超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尹某、吕年豹(另案处理)、童富(另案处理)三人骑一辆踏板摩托车从上饶市信州区出发前往广丰县伺机盗窃,先由吕年豹骑了一段路,后换尹某骑车到达广丰区,因尹某感觉身体不舒服,便先骑车返回信州区正大网吧上网。后吕年豹、童富二人在广丰区东方明珠宾馆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的一辆黑色金马牌踏板摩托车。该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该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560元。2、2014年11月10日晚,尹某骑摩托车载着吕年豹、童富从上饶市信州区前往广丰县城伺机盗窃,尹某将吕年豹、童富二人载至广丰区广场圆盘附近便骑车返回。后吕年豹、童富二人在广丰区月兔广场附近一家夜宵店门口盗窃一辆白色金马牌踏板摩托车,后该车被吕年豹以人民币1000元卖给一名学生,吕年豹分得赃款700元,童富分得赃款300元,尹某分得利群香烟一包。3、2014年11月13日凌晨,尹某、吕年豹、童富三人窜至玉山县客车站附近一家酒店门口,盗窃一辆白色金马牌踏板摩托车,该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该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560元。针对指控的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尹某的供述,同案犯吕年豹、童富、程飘的供述,被害人李某、余某的陈述,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常住人口信息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汽车电瓶,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尹某、吕年豹(另案处理)、童富(另案处理)三人骑一辆踏板摩托车从上饶市信州区出发前往广丰县伺机盗窃,先由吕年豹骑了一段路,后换尹某骑车到达广丰区,因尹某感觉身体不舒服,便先骑车返回信州区正大网吧上网。后吕年豹、童富二人在广丰区东方明珠宾馆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的一辆黑色金马牌踏板摩托车。该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该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560元。2、2014年11月10日晚,尹某骑摩托车载着吕年豹、童富从上饶市信州区前往广丰县城伺机盗窃,尹某将吕年豹、童富二人载至广丰区广场圆盘附近便骑车返回。后吕年豹、童富二人在广丰区月兔广场附近一家夜宵店门口盗窃一辆白色金马牌踏板摩托车,后该车被吕年豹以人民币1000元卖给一名学生,吕年豹分得赃款700元,童富分得赃款300元,尹某分得利群香烟一包。3、2014年11月13日凌晨,尹某、吕年豹、童富三人窜至玉山县客车站附近一家酒店门口,盗窃一辆白色金马牌踏板摩托车,该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该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560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尹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十月下旬的一天凌晨、11月10日晚,其骑摩托车载同案犯吕年豹、童富到广丰盗窃以及11月13日凌晨伙同吕年豹、童富在玉山县客车站附近盗窃摩托车的事实。2、同案犯吕年豹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供述了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九次盗窃作案的犯罪事实。同案犯童富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供述了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除第四次以外的盗窃作案的事实。程飘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花了150元向“豹豹”购买了一辆摩托车,“豹豹”第一次向他借车是2014年10月23日,以后隔一两天向他借一次车,他们没有明确跟我说去哪里、去干么。但借车出去以后回来都会多一辆车。我知道他们是去盗窃了的事实。3、被害人余某、李某的陈述,证明余某的黑色金马牌摩托车于2014年十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在广丰金龙网吧门口被盗;李某的一辆黑色金马牌摩托车在广丰东方明珠宾馆门口被盗的事实。4、物证照片,证明被告人盗窃的电动车及踏板摩托车事实。5、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尹某在上饶市信州区正大网吧内被公安民警抓获的事实。6、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盗窃的摩托车,电动车,部分发还受害人的事实。7、指认现场照片,证明同案犯吕年豹、童富分别带领公安民警指认其盗窃作案的地点的事实。8、辨认笔录,证明同案犯吕年豹从十二张不同的相片中辨认出童富、尹某;童富辨认出吕年豹、尹某;程飘辨认出吕年豹、童富、尹某;尹某辨认出吕年豹、童富、程飘与其共同盗窃的人的事实。9、上饶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鉴定结论书,证明四辆金马牌二轮摩托车、一辆江峰牌电动车、一辆绿骄牌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2532.00元的事实。10、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尹某于1996年4月23日出生,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的事实。11、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尹某系自由供述的事实。12、物证照片,证明被告人伙同他人所盗得的电动车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和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犯吕年豹等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归案后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现根据被告人尹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 坚人民陪审员  姚文炜人民陪审员  刘祖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