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黄晨晨与姚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晨晨,姚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中止或终结诉讼用)(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326号原告黄晨晨,女,1990年10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姚敏,女,汉族,1962年10月8日,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如果当事人民经死亡,其基本情况只写姓名、姓名、性别和死亡年月日。)本院在审理黄晨晨与姚敏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中止或终结诉讼的事实根据)。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中止诉讼的,写:“本案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的,写:“本案终结诉讼。……(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审判长 审判员 卢继宏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龙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