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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民初字第0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民初字第01485号原告朱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被告终止妊娠尚未满六个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终止妊娠尚未满六个月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贞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雨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