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肃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杜振祥与赵鹏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振祥,赵鹏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肃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杜振祥,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建华,河北杨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芳琴,河北杨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鹏飞,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16号。公司负责人黄玉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玥,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原告杜振祥与被告赵鹏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原告起诉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7000元。二、被告赵鹏飞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500元,已交付押金1000,还需赔付9500元。三、其它互不追究。上述执行事项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5元减半收取1212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孔山审 判 员 李红芳人民陪审员 周新苓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蒋凤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