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06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684-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57年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13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130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本院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西安银行、陕西信合等数家金融机构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同时,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执行指挥中心提交了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询请求,经反馈也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也无车辆登记。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嗣后,经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张某某主动向本院交纳了4000元案款,并表示愿意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000元,直至清偿完毕。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表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并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撤回强制执行请求,本院(2014)雁执字第0068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