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温某,男,汉族,住大同市南郊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温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2月登记结婚。2010年2月生育一子温某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温某辩称,同意离婚,但是孩子应该由被告抚养,原告出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登记结婚。2010年2月生育一子温某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多,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孩子抚养方面,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随被告生活较为适宜,原告应依法支付一定数额抚养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温某离婚。二、婚生子温某某由温某抚养并随温某生活,刘某某每月支付温某某抚养费800元(从2015年7月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止);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0元,其余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逐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