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孔祥铸与朱铭、沈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铸,朱铭,沈蓉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05号原告:孔祥铸,男,汉族,1967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朱铭,男,汉族,1981年1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沈蓉蓉,女,汉族,1990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受理原告孔祥铸诉被告朱铭、沈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孔祥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祝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