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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8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与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8489号原告刘×,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被告关×,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盛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