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8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与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8489号原告刘×,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被告关×,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盛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