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3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杨学清与岑段、梁金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397-1号申请执行人杨学清,男,汉族,1941年1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执行人岑段,男,汉族,1965年8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执行人梁金娣,女,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关于杨学清与岑段、梁金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电法民三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岑段、梁金娣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10日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51216.03元给申请人杨学清;但被执行人岑段、梁金娣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杨学清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国土房产、工商管理、车辆管理和银行信用社等部门,都未发现被执行人岑段、梁金娣有可供执行财产豋记。申请执行人杨学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岑段、梁金娣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岑段、梁金娣确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学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3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陈瑞发审判员 蒋 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林瑞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