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庆法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邢台市沙河市华联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法,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邢台市沙河市华联车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413号原告张庆法,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史书林,临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志刚,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开元南路299号芒果酒店三楼被告邢台市沙河市华联车队负责人斐同山,任车队队长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沙河市京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法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邢台市沙河市华联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法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邢台市沙河华联车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庆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法撤回对邢台市沙河华联车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庆法负担。审判员 米彦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俊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