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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额垦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第九师一六八团与被告XX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第九师一六八团,XX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垦民初字第436号原告第九师一六八团。法定代表人孟坤,该团团长。委托代理人陈卫红,第九师乌什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成立兵,第九师一六八团综治办主任。被告XX,男,汉族,1963年9月6日出生,第九师一六八团三连职工,住第九师一六八团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第九师一六八团诉被告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第九师一六八团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第九师一六八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第九师一六八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第九师一六八团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薛红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吕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