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额垦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第九师一六八团与被告XX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第九师一六八团,XX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垦民初字第436号原告第九师一六八团。法定代表人孟坤,该团团长。委托代理人陈卫红,第九师乌什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成立兵,第九师一六八团综治办主任。被告XX,男,汉族,1963年9月6日出生,第九师一六八团三连职工,住第九师一六八团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第九师一六八团诉被告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第九师一六八团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第九师一六八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第九师一六八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第九师一六八团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薛红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吕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