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中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临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家界金豪酒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界金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述润、全豪雄、周长山、谷忠涛、张曙光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家界金豪酒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界金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界金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述润,全豪雄,周长山,谷忠涛,张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中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临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常德市临澧县安福镇人民街社区居委会迎宾路20号。法定代表人张辉,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家界金豪酒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路(金豪酒店一楼)。法定代表人金述润,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家界金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路(金豪花园)。法定代表人金述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界金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大桥路13号。法定代表人全豪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金述润,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全豪雄,男,1961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周长山,男,1956年1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谷忠涛,男,1956年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曙光,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张中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及申请执行人临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为不动产,且其所在地在本市桑植县,本案由桑植县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执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8条,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张中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由桑植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宪忠审判员 向佐兵审判员 王大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秦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