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桂英与王建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英,王建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李桂英,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云龙,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春龙,滦南县司各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被告:王建义,农民。本院审理的原告李桂英诉被告王建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桂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马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