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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桂英与王建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英,王建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李桂英,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云龙,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春龙,滦南县司各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被告:王建义,农民。本院审理的原告李桂英诉被告王建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桂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马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