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龚洪涛与苏全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121号原告龚洪涛。被告苏全红。原告龚洪涛与被告苏全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洪涛诉称,2013年4月2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加气砖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接的南漳天地时代城工地供应加气砖。结算方式为,每800方为一个结算单位,后期按实际方量结算。经双方确认,原告累计向被告供货共计1305.5方。原告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具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龚洪涛在民事诉状中虽然记明了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及住址,但本院立案后,根据龚洪涛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及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因此,原告龚洪涛不能提供被告苏全红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龚洪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25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辛天成审判员张耀承审判员石海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周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