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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X武诉陈X文、张X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武,陈X文,张X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83-1号原告陈X武,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X路*号*单元*房。被告陈X文,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五指山市X大院*栋*房。被告张X霞,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五指山市X大院*栋*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武诉被告陈X文、张X霞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因二被告的离婚纠纷案件已上诉,该案现在二审审理中,而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黄向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赖思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2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