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蚌埠市东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白金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东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金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00146号原告:蚌埠市东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王同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素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白金凤,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东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金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聂晨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