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593号原告:招某,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李某,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晓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