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7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与广西先林进出口有限公司、三江县风雨桥国际大酒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广西先林进出口有限公司,三江县风雨桥国际大酒店,苏荣阶,徐丽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751-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55号亚航财富中心第一、二层铺面。负责人曾立元,行长。被告广西先林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29层20、21号。法定代表人:苏荣阶。被告三江县风雨桥国际大酒店,住所地: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河东观鱼小区(鼓楼旁)。法定代表人:苏荣阶。被告苏荣阶。被告徐丽杰。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与被告广西先林进出口有限公司、三江县风雨桥国际大酒店、苏荣阶、徐丽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苏荣阶、徐丽杰、广西先林进出口有限公司、三江县风雨桥国际大酒店名下价值人民币1056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5)青诉前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广西先林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琅东支行21×××15账号内存款人民币10560000元、冻结被告广西先林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南湖支行20×××23账号内存款人民币10560000元、冻结被告广西先林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61×××83账号内存款人民币10560000元。2015年4月13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是为本案。现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本院提出申请,称因案件尚未审结,而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故请求继续冻结上述账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1、被告广西先林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琅东支行21×××15账号内存款人民币10560000元2、冻结被告广西先林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南湖支行20×××23账号内存款人民币10560000元3、冻结被告广西先林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61×××83账号内存款人民币105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 莉审 判 员 郭慧敏代理审判员 陈春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