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刑初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敖朝鹏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087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敖朝鹏,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2011年1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4月1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0月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5)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敖朝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敖朝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敖朝鹏在沙坪坝区某小区外被公安民警抓获,敖朝鹏立即将其随身携带的绿色拉链布包扔到该小区门卫室附近。公安民警从该布包内查获共计净重10.17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7颗共计净重1.61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上述事实,被告人敖朝鹏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周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称重笔录,检查笔录,提取、封存笔录,指认毒品照片,毒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本院(2014)沙法刑初字第0123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敖朝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敖朝鹏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朝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净重共计11.78克,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敖朝鹏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敖朝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1.78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咏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