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君宜与陈瑜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君宜,XX,陈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1048号申请执行人张君宜,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XX,男,1961年12月26号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和二村XXX号XXX室。被执行人陈瑜,女,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2015)沪东证执行字第72号公证书关于申请人张君宜与被执行人XX、陈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名下的上海市国和二村XXX号XXX室房屋,并进入了评估、拍卖程序。现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高、黑名单、失信入录的措施,上述情况已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也表示被执行人房产已进入拍卖程序,故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2015)沪东证执行字第72号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卢 文审判员 顾文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先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