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清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孙立福诉被告王名邯与郑英卿民间借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福,王名邯,郑英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清民初字第228号原告孙立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宏伟、彭露露,烟台市莱山区初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名邯,男,汉族。被告郑英卿,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福诉被告王名邯、郑英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立案后经审查,二被告的住所地为烟台市福山区丹阳小区131号楼4单元12号,属于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原告认为因对地域存在理解错误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王名邯、郑英卿的的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丹阳小区131号楼4单元12号,本案应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玄泽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林晓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