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遥篮与马雪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摇篮,马雪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475号原告:陈摇篮,女,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任公书,灵璧县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雪芹,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摇篮与被告马雪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摇篮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摇篮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摇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