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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黄润秀与黄堂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润秀,黄堂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594号原告黄润秀,居民。被告黄堂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润秀诉被告黄堂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润秀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润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35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即1167.5元,由原告黄润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世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志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