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黄润秀与黄堂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润秀,黄堂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594号原告黄润秀,居民。被告黄堂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润秀诉被告黄堂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润秀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润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35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即1167.5元,由原告黄润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世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志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