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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2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朱骏启(昆明市盘龙区怡清茶行经营部经营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2980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廖晓露。委托代理人甘甜,女,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朱骏启,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昆明市盘龙区怡清茶行经营部经营者。本院受理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骏启(昆明市盘龙区怡清茶行经营部经营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朱骏启(昆明市盘龙区怡清茶行经营部经营者)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骏启(昆明市盘龙区怡清茶行经营部经营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37元,由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高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