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胡建伟与被告宋信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伟,宋信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017号原告:胡建伟,男,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于均,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担保人:马迎春,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宋信田,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伟与被告宋信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宋信田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北路328号阜阳康复医疗器械商住楼502室住房一套,并提供担保人马迎春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92号新大陆5#楼(规划27#楼)903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建伟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宋信田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北路328号阜阳康复医疗器械商住楼502室住房一套(房产证号20060103**);二、查封担保人马迎春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92号新大陆5#楼(规划27#楼)903(房产证号20090172**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超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