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行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岳宇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岳宇,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2行初350号原告杨岳宇,男。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柳树甲100号。法定代表人牟燕东,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静波,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韩庆瑞,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被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5号。法定代表人张欣庆,局长。委托代理人郭方超,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朱砚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原告杨岳宇不服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朝阳区人社局)行政答复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行政复议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8日,杨岳宇向朝阳区人社局提交了《投诉(举报)信》。朝阳区人社局针对杨岳宇上述投诉内容,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了《告知书》。2015年10月29日,杨岳宇再次向朝阳区人社局提交《投诉(举报)信》,投诉内容与2015年5月18日基本一致。2015年11月5日,朝阳区人社局作出《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杨岳宇你好,2015年10月29日,我局接到你的《投诉(举报)信》,你反映你在职业病诊断期间,北京毕捷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在2007年12月26日何你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你要求查处。同样的问题,你在2015年5月18日已经向我局反映过,答复请你见我局2015年7月15日给你的《告知书》”。杨岳宇不服朝阳区人社局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告知书》,向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2016年2月26日,市人社局作出京人社复决字[2015]1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朝阳区人社局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告知书》。杨岳宇仍不服,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本案中,被告朝阳区人社局针对原告杨岳宇的再次投诉作出的2015年11月5日《告知书》并未对杨岳宇设定权利义务,亦未对杨岳宇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对于杨岳宇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岳宇的起诉。案件预交受理费五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原告杨岳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冒智桥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