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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商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王宗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王宗柱,王嗣刚,朱继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5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李曰兵,行长。被告王宗柱,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嗣刚,男,195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朱继春,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被告王宗柱、王嗣刚、朱继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至今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案件受理后,原告应及时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经本院催告,原告至今未交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张善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新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