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宋秋兰与亳州市元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秋兰,亳州市元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344号原告:宋秋兰,女,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亳州市元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施新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秋兰诉被告亳州市元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宋秋兰于2015年7月8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标的额由237500元变更为10500元,后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秋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秋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宋秋兰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玉新 百度搜索“”